農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形成於上世紀60年代。農民的私有住宅與集體公有的地基形成了中國特色的農民住宅制度,其中所涉權利相當複雜,不是以“用益物權”所能簡單闡釋。住宅的所有權、地基的所有權與使用權、農民的居住權、農村集體權利等等皆須考量。在此基礎上,因應社會變遷,尤其是城市化背景下的宅基地適度流轉才能使制度不致僵化,亦不致因宅基地之“自由”流轉而發生大的社會動蕩。比如對於新農村建設中農民是否能夠以“宅基地換房”而“上樓”,取決於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宅基地使用權之權利保障當考量農民權益和社會發展之綜合要素,不宜採取過激行動或“一刀切”的方式。  (原標題:宅基地流轉須考量農民權益和集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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