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著包包,走進派出所,咨詢民警如何辦戶口。離開,返回,聽錄音,填好“行政效能暗訪測試情況表”,直送縣紀委監察局。這是“挑刺工”李開鵬的暗訪過程。今年,眉山市丹棱縣建立暗訪監督人員庫,18日,丹棱縣紀委書記駱仕明透露,他們“秘密”選聘了40名“挑刺工”通過暗訪檢查、模擬辦事等方式,對全縣服務窗口、部門機關展開暗訪監督。“這是一份只有兩個人知道的秘密名單,即使‘單上有名’的人,相互間也不知道對方是不是挑刺工。”(據5月19日《華西都市報》)
    神秘莫測的“挑刺工”、只有兩人掌握的秘密名單……這不是諜戰劇劇情,這些人也不是什麼“地下工作者”,準確地說,因為他們受聘於政府紀檢部門,行使監督檢查政府窗口部門作風之權,更像是現代版“微服私訪”的“欽差”。
    在傳統“清官戲”中,“微服私訪”是最常見的場景。即便是在今天,不少人對官員“微服私訪”依然存有揮之不去的情結。這恐怕也是因為,很多時候非正常的監督往往比正式的監督機制更有效。但這種“實效”是人治下的權力關係運作的結果,在某具體事項上可能很有實效;但從長時段、從全局看,依然是杯水車薪。比如古代君主或高官的“微服私訪”,即使真的如“戲說”中那樣頻繁,那也只能考察極為有限的一時一地,並且在這有限的範圍內也很難保證做到“明察秋毫”。因此,這種非正式的監督方式更多的只是象徵意義,以及大眾的自我安慰。
    一個小縣城,大家抬頭不見低頭見,隨著時間推移,政府“挑刺工”被認出來的幾率會越來越大。豈不論這種帶有很大隨意性、隨機性的“秘密監督”能堅持多久、收效如何,首先,這些受聘於紀檢部門的“挑刺工”身份界定就很模糊。他們的行為,介乎民眾監督與法律監督之間,而後者是必須堅持程序正義的,一是要堅持法律授權,二是以相應處罰來制約其絕不能違背程序正義。
    歷史上,清朝雍正帝用“密折制度”讓自己的心腹官員執行秘密監督之權,一時間大小官員誠惶誠恐、人人自危,似乎收效也不錯。但密訪密奏,不是正常考核,也難以真正改變吏治狀況,反而留下了挾私報複、利益交換的空間,所以,雍正死後,這種秘密監督形式也逐漸式微。
    與之類似,“微服私訪”式秘密監督的運行機制依然是“人盯人”,“挑刺工”暗訪政府部門,好壞都依靠個人判斷,監督缺乏制度和規則依據。那麼也就意味著,個人因素決定了監督制度的有效性:當監督者個人道德自律是可依賴的,那麼監督是有效的;相反,不僅收不到預期的效果,還可能出現權力濫用、為自己謀私等問題。
    不久之前,針對杭州忽然出台“限牌”政策的新聞,新華網官方評論中分析說,“(政府部門)為何事前要對公眾遮遮掩掩呢?原因在於有關部門習慣了‘密室政治’。”同樣的,咱們回到丹棱縣選聘“挑刺工”進行秘密監督的問題上,未經法律授權而部分履行法律監督責任、且行為高度隱秘、行為與結果只有少數人掌握,這樣的監督,何嘗不是有關部門習慣了“密室政治”的緣故。社會監督的意義在於全民參與,首先是全民參與法律法規、典章制度的制定,有以立法形式強化權力的透明運行制度,為群眾監督、民主監督提供一切方便。而“密室政治”主要特征是排除公民自由參與,由少數人隱秘監督,且監督範圍受限。
    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都應該被置於陽光之下,這是現代政治倫理的要求。西方古老的“正當程序”原意就包涵著“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的原則,後來發展成為在廣義上剝奪某種個人利益時必須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並得到傾聽的權利。現代社會監督正當程序中所強調的知情權、辯論權和聽證權等,也都來源於這一原則。在監督問題上,顯然不應一方面強調法治,另一方面又因為追求監督效果,採取違背法制規則的監督程序。
    說到底,“微服私訪”只是在法制不健全時期留下的特殊“遺物”,“微服私訪”越是被看重被依賴,恰恰說明溝通基層真實情況的常規渠道出現了問題。公眾對“微服私訪”式秘密監督的期待,也正是源於對正常監督機制的不信任,對“明君”、“清官”的期待和對“人治”、“權治”的依賴。“微服私訪”的“挑刺工”能挑得出來毛病,普通老百姓難道挑不出來嗎?與其由政府選聘“挑刺工”,不如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保障公民正常的監督權利,讓每個公民都有資格成為“挑刺兒者”,而不是讓本屬於所有人的正常監督權,變成少數人的“秘密工作”。到那個時候,我相信“微服私訪”式秘密監督,自然也就沒了“市場”。
    當然,如果官員們真有“微服私訪”、體察民情之心,倒不如在公務之餘多到論壇、微博上面去看看,那些反映公眾期待的帖子,那些嬉笑怒罵的信息,儘管不是民意的全部,但至少也是民意的一部分吧!又何必如此費時費力地組織“群眾演員”呢?
  本報評論員 肖金  (原標題:“微服私訪”式秘密監督靠得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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